屏山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村居民权益,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拆迁城集镇开发边界外农村居民住房增加房票安置方式,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内容
房票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用)土地而拆迁农村居民住房,给予计发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有价票据。
二、房票安置标准及房票金额
根据《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山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屏府发〔2020〕19号)规定确定拆迁农村居民住房应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一次性2.5万元/人计发购房补助和5万元/人标准计发房票补贴。其他各项补偿补助奖励除购房补助外,均参照屏府发〔2020〕19号文件规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执行。项目具体安置方式以县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三、发放对象
房票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户中的住房安置人员,一户只能选择一种住房安置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自愿选择房票安置方式且在县住建局确定的房源池内购买住房的。
四、房票使用规则
房票实行实名制,被拆迁户应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挂失作废,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实后,重新出具房票;房票不得转让、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本户安置人员和配偶不得使用;房票票面金额不计利息;在房源池内享受房票安置的被拆迁户,同时享受县内其他购房补助政策。
五、房票使用期限
对被拆迁户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发房票;被拆迁户领取房票后5个月内在县住建局确定的房源池中选购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后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抵扣房款,过期作废。
六、房票结算兑现
使用房票后60日内应予以结算,房票结算需提供材料:
(一)兑现房票票面金额的申请。
(二)在县住建局确定的房源池内购买住房的依据或凭证(购房合同和备案通知书或不动产登记证)。
(三)被拆迁户《房屋拆迁协议》、户口簿及房票所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房产出售人(含公司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备注:房屋出售人、公司全称、户名、开户银行、账号。
(五)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的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承诺书。
对使用房票一次性全款购房或按揭购房的,购房总价款或按揭首付款超过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抵扣购房价款后剩余部分以货币化方式结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七、房源池管理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及县域内房开企业配合,建立房源池,被拆迁户在房源池内选定房屋达成购买意向,使用房票资金与产权所有人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住房。县住建局根据销售情况及时更新房源池信息。
八、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后启动的征地拆迁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有效期3年。
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屏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